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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复议申请指南
 
行政复议申请指南  加入时间:2009-8-23 10:21:23     点击:733
一、行政复议范围
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、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:
  (一)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、罚款、没收违法所得、没收非法财物、责令停产停业、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、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;
  (二)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、扣押、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;
  (三)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、执照、资质证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、中止、撤销的决定不服的;
  (四)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、矿藏、水流、森林、山岭、草原、荒地、滩涂、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;
  (五)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;
  (六)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,侵犯其合法权益的;
  (七)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、征收财物、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;
  (八)认为符合法定条件,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、执照、资质证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、登记有关事项,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;
  (九)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、财产权利、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,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;
  (十)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、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,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;
  (十一)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。

  二、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事项
  (一)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;
  (二)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;
  (三)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工资、保险、福利待遇等作出的决定;
  (四)行政机关作出的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和信访和答复行为;
  (五)公安机关、国家安全机关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的授权实施行为。

  三、行政复议对象
  对本区各乡(镇、街)和区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,向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。

  四、行政复议申请方式
 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,可以书面申请,也可以口头申请;口头申请的,由行政复议人员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、行政复议请求、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、理由和时间。

  五、行政复议法特别规定
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,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。

  六、行政复议办理程序流程图

    联系方式:湘东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。

    联系电话:0799——3376682。

    地址:湘东河洲新区区政协办公大楼一楼。